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由医院的普外微创科,入院8天经诊断确诊为胆囊炎。听从了医生的建议,决定做“微创”胆囊切除手术。手术中医生告知患者家属出现胆漏,需要“开腔手术”让家属签字后,继续手术,原计划的2个小时的微创手术,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9个小时的开腔大手术。术后经患者家属询问主任医生及查看病志才了解到,由于主刀医生手术中出现失误,误切了患者的左右肝管,手术已经从一个微创胆囊切除术演变为医生口述的胆肠吻合术(病志中为肝肠吻合术)。
病程记录中记录了误切的详情“再次探查肝床,见肝床左侧有胆汁流出,探查可见直径3mm管状结构,其左侧又见一直径3.5mm管状结构,考虑不排除有肝外胆道损伤可能,向家属交待病情须中转开腹探查”。探查胆总管为肝固有动脉,胆汁流出的左右侧管状结构为左右侧肝管,明确术中肝外胆道损伤,决定行左右侧肝管空肠Loux-en-Y吻合”。
因之前误切左右肝管处留有支撑管,医院进行拔支撑管手术。术前多种检查说是支撑管在体内,术中取支撑管时却未找到支撑管,病历中记载“考虑支撑管已经脱出”,但真实情况是否脱出不能确认且在手术室2个小时都未找到。术后因医生不详支撑管去处,切口当时未做缝合处理,此后两天又出现了严重感染现象,从切口处流出碱性带有食物残渣的大量液体,导致患者反复高烧,疼痛难忍,继而又住院近一个月。患者在术后一年内经常反复发烧,医院检查诊断为逆流后感染。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胆道损伤后肝肠吻合术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60%-90%。患者肝外胆道损伤行胆肠吻合术构成八级伤残。
医方认为,鉴定意见可以做法院判决参考,根据鉴定意见,院方愿意承担60%-90%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应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取中间值。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甲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患者因被告的医院住院长达天,造成8级伤残。考虑本案的综合情况,医院的过错遭受长期持续的病痛,医院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患者的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法律简析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亦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二是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的医方的过错是非常明显,反映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问题、医疗安全与患者安全问题。
为加强我国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国家卫健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办公厅于年发布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国家卫健委于年出台了《关于发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其都对手术安全核查进行了相关规定,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是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指导并规范医疗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制度。手术部位错误、手术操作错误及手术患者错误是被国际质量论坛认为是不可饶恕性事件,并被联合委员会认为是警讯事件。医务人员在手术前进行核查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一旦未核查落实出现患者损害事件,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落实手术前安全核查制度,不但可以有效降低手术错误率,预防并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且是对患者、更是对医务人员安全的有效保障。正如内科专家张孝骞教授所说“行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病人把最医院,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稍一粗心大意,就有可能致人伤残,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医疗工作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轻率。”作为医疗机构一定要严格恪守医疗核心制度,重视患者安全,不要使其流于形式,因疏于安全保障,造成患者损害,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