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11月16日,原告董某某因胆医院处入院治疗,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当月23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出现*疸等症状,同月29医院入院治疗,次日早,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多次引流、手术治疗后,原告痊愈。医院在行胆囊切除术时将其胆管损伤,导致原告胆漏引发相应的并发症,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故诉至本院要求赔偿。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1月16日,原告因胆囊结石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为原告实施了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于当月23日出院。原告术后就存在*疸等症状,出院后仍然*疸,并出现腹痛、腹水等症状。原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住院治疗,后被告知,原告的胆管中部存在损伤,造成胆管侧漏。原告认为是被告为原告实施胆囊切除手术时造成的,并导医院住院治疗,不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给原告及家人的身心造成巨大痛苦。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我院的诊断行为符合诊疗常规,诊断明确,手术符合指征,手术前也进行了告知,充分尊重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手术顺利,我院在诊断过程中没有过错。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腹腔镜手术操作不当,损伤胆总管,存在过错,与胆瘘发生存在因果关系;2.术后*疸未予重视,出院前胆红素参数异常未考虑存在胆瘘可能,存在过错,与病程延长存在因果关系。结论:1、医院对董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董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2、被鉴定人董某某胆道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在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的事实,有病例、缴费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期间被告医院对原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有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原、被告对该司法鉴定意见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鉴定结论认定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本院结合其入院期间的诊疗过程及病因、病情状况,酌定被告医院的过错参与度75%,被告应按该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9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各项损失计,元。
律师解析
1.腔镜手术并发症很多。
近年来腔镜手术发展非常快,大部分传统手术都可以通过腔镜手术来完成,创伤小,医院收益高。林律师处理过太多腔镜手术导致并发症的纠纷案例,绝大多数都是损伤邻近脏器、造成二次手术及伤残的。腔镜手术并发症多的原因有几点:1.腔镜手术技术不成熟,医院急于上马新技术,手术医生水平不够,容易出现手术并发症;2.腔镜手术视野非常小,手术区域解剖结构观察困难,遇到解剖变异的很容易观测不到,导致损伤不能切除的器官;3.腔镜手术操作难度大,很多操作需反复、精细的动作,非常考验手术医生的耐心,稍有不慎就导致手术器械失控;4.损伤邻近脏器后因为手术视野小,难以发现,不能及时补救;5.手术中遇到困难,怠于转传统手术模式。
2.鉴定的责任与损伤的器官有关。
并不是所有损伤邻近脏器的并发症都可以被鉴定为医疗损害及主要责任,要看并发症的可避免性,例如本案,如果只是钛夹脱落导致胆瘘或胆囊动脉出血,本案顶多被鉴定为次要责任,因为这种并发症很难完全避免,但本案损伤的是胆总管,虽然接近手术区域,但不属于手术涉及范围,手术中理应分清胆管系统解剖结构,避免损伤胆总管,医院并不知晓,说明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总体而言,损伤的邻近脏器离手术区域越远,责任比例越高,是否及时发现并补救也是评价责任比例的参考之一。
3.医院如何避免本案悲剧?
积极开医院还是医生,都是非常踊跃的,这不但可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学术地位,还会带来丰厚收益。但是技术开展过快,相应水平又不够,这就容易发生并发症,技术的不成熟让病人来买单,虽然是不可完全改变的一个现状,但仍可在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后改善,例如多安排医院进修,多请请专家走穴,手术医生避免盲目自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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