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本报9月18日讯(张建平)在今天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作了关于《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说,各级*府应不断加强水产保护区建设,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增殖放流活动,从而使当前匮乏的渔业资源逐步得以恢复。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大渔业资源养护的投入,加强水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对稀有、濒危水生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有计划地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有效增加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府渔业行*主管部门应当对增殖放流的方案进行区域生态评估,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活动。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炸鱼、*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目尺寸的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