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伪造”了洋浦鑫盈的公章
一桩看似离奇的资产转让案件,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民营公司洋浦鑫盈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洋浦鑫盈实)让驰骋国内A股资本江湖数年的“清华帮”旗下的公司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仁科)让北京紫光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兴业科)让石家庄紫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投资管)等公司不仅陷入了一场“巧取豪夺”的股权纷争中,更被冠上了疑似“公章造假”的谜案之中。洋浦鑫盈作为曾在国内资本市场叱咤横亘多年并拥有多家上市公司的“飞尚系”影子公司,自然在这次与“清华帮”的资本博弈之中毫无惧色(详见本报10月25日13版《飞尚系博弈清华帮
芜湖港疑涉违规担保》)。据有关媒体报道称,上述三家“清华帮”公司疑采用假公章的方式,私自将原本属于代表“飞尚系”的洋浦鑫盈约3.5亿元的资产悄然转移卖与他人,并可能作为重组上市公司之用。而洋浦鑫盈方面更向媒体出示了来自鉴定部门的有关公章鉴定意见书,证明斯时,疑为“清华帮”有关人士在工商单位私自转移上述财产的刻有“洋浦鑫盈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并非为洋浦鑫盈真公章。对此,市场一片哗然,伪造公章之罪岂可儿戏?更何况转走的是达3.5亿的资产。但同时又不得不让人对整件事情的真实性充满怀疑,如果可以如此简单利用假公章在工商机构便将他人资产“神不知*不觉”地掏空转移,那么岂非把工商机构的审批制度想得太过儿戏?而洋浦鑫盈方面声称毫无察觉,那么在资本市场上打拼多年的“飞尚系”如果真的如此大意,其还会有今日的强盛?而如果要说“清华帮”果真愚蠢到要利用假公章来骗取资产的地步的话,那也未免太小看这个背靠国内顶尖学术机构的资本财团的智商了。真相到底如何?经过本报连续追踪,当谜底被揭开,浮出水面的事实让人震惊。数亿质押资产消失洋浦鑫盈称,对“清华帮”质押给它的资产的解押并不知情。“我和清华同仁的总裁还算多年的朋友,他不仅连电话没打一个,还一直躲着不见。清华同仁及其关联企业没打任何招呼,就将质押给我们的3家公司股权通过伪造公章私自解押,并转让给他人。性质实在太恶劣了,这简直就是明抢。”这是来自于一位自称为洋浦鑫盈的丁姓总裁对媒体的公开表述。按洋浦鑫盈的说法,2010年年底,在原本按之前合约规定,“清华帮”早该将之前其帮洋浦鑫盈代持的股权转让到其账户之时,洋浦鑫盈却惊觉“清华帮”不但已经将该价值3.5亿的资产转卖给他人,并在工商机构中,把用于对该部分代持资产对洋浦鑫盈方进行抵押的资产也被悉数解冻清空。这样一来,洋浦鑫盈不仅仅白白损失了应得资产,连付出的3.5个亿也血本无归,而“清华帮”则更有将此资产“一女嫁二夫”的嫌疑。一年多之前的2010年5月,洋浦鑫盈与上述“清华帮”公司签订协议,由洋浦鑫盈出资收购约3.5亿的煤矿资产,而该资产则通过由“清华帮”代持过桥的形式,以“清华帮”出面收购之后,两个月内由“清华帮”过户到洋浦鑫盈户中,为了确保上述交易的安全性,“清华帮”也用其旗下有关公司的等值股权作为对洋浦鑫盈上述财产代持的抵押。2010年11月22日,“清华帮”却将上述3.5亿的煤矿资产转让与他人,在一周之后的11月29日,一位名为“夏贤昭”的湖南省邵阳籍人持上述三家“清华帮”关联企业与洋浦鑫盈共同委托证明在工商局将上述“清华帮”质押给洋浦鑫盈的股权解押。其后,洋浦鑫盈方面称自己对此事全然不知,而且未委托任何人行使上述权利,并称上述解押过程中对方所出示的委托证明上的公章并非洋浦鑫盈的公章,而是属于对方假冒所为。洋浦鑫盈在得知本应属于自己的巨额股权被卖后,第一时间即做了有关公章的司法鉴定,且同时把上述“清华系”三家公司告上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一边要求冻结有关资产,而另一面,洋浦鑫盈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市工商行*管理局海淀分局和上述三家“清华系”公司告利用伪造公章骗取资产,并获得受理。“洋浦鑫盈方面故意只向大众泄露故事的前半段,都是其片面之说,如果真认为自己有理,是否敢把故事的真相披露出来。”一位接近于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知情人士透露,有关洋浦鑫盈资产“消失”一案,在大的细节上,洋浦鑫盈并未撒谎,但它只公开了片面部分。而实际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清华帮”公章造假一案的判决也早在今年五月就已经有所定论。据从有关渠道获得的编号为(2011)海行初字第00130号判决书显示,最后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洋浦鑫盈诉北京市工商行*管理局海淀分局和上述三家“清华系”公司伪造公章一案事实不成立,洋浦鑫盈败诉。但令人惊奇的是,在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此公章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公章并非为洋浦鑫盈公章的前提下,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仍以洋浦鑫盈败诉告终呢?到底“清华系”用来解质押的公章来自何方?它到底是真是假?“真假”公章真相司法鉴定的结果表明,洋浦鑫盈的公章不止一套。“真正判决洋浦鑫盈方败诉的原因并非是因为其之前对外透露的说法——无法证明注销股权质押所使用的假公章不是洋浦鑫盈自身所为,而是洋浦鑫盈自身的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结果。”上述接近于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知情人士向透露,洋浦鑫盈作为“飞尚系”用于资本运作的影子公司,其本身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实业经营模式的皮包公司,更何谈内部规范机制,实际上,其公司的公章便私刻数套之多,这些公章表面看大致相似,但只要仔细对比,就会发现其中各有不同,而洋浦鑫盈当时在与交易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就根据不同的需要而采用调换公章的形式,如果交易对方不仔细留意,便很容易被套入其设下的圈套之中。而获得的上述编号为(2011)海行初字第00130号判决书也证实了上述知情人士的说法。据该判决书显示:“(被告)对抗原告提交的证据3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事项,证明原告公司公章不具有唯一性,在目前原告未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上述事项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明事项予以采信。而其中提到的证据3则是除上述由洋浦鑫盈提供的司法鉴定所对此公章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外,另一份来自于“清华帮”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公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证据3中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对“清华帮”与洋浦鑫盈在2010年5月以来签订的6份有关上述资产转让合作协议中,洋浦鑫盈在对应协议中使用的公章进行了权威鉴定,以判断洋浦鑫盈是否使用的同一枚公章,结果让人匪夷所思。据该份提交司法机构编号为证据3的鉴定报告显示,虽然六个印章“没有显著错位,基本可以重合”,但仔细比较后,发现细节均有差异,且差异特征“稳定,可靠,是本质性差异”。该鉴定报告最后给出的结论为:“送检的6份检材中6枚‘洋浦鑫盈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形成。事实的真相似乎马上就要浮出水面。而洋浦鑫盈方面之前称对“清华帮”私自解押有关资产毫无知情的说法并不成立。而据本报调查了解,实际上,自然人夏贤昭当日去有关工商机构接触资产质押所使用的洋浦鑫盈公章正为洋浦鑫盈方提供,而斯时洋浦鑫盈方为了博弈到更大的利益,便自作聪明地交出了自己私藏的另一套有细微差别的公章。事实上,早在代表“飞尚系”的洋浦鑫盈方在早前与“清华帮”签订一系列资产代持协议之时,“清华帮”方面就已经察觉到了“飞尚系”在协议中对其公章的这些小动作。而最终,洋浦鑫盈方原本以为设下的陷阱,却让自己被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