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偏小胆囊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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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 1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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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在问,都需要什么条件我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应征青年呢?网上报名只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只要你通过了以下体检标准和*治考核标准,你就离*营就只差一步了。看看你都符合吗?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cm以上,女性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cm,潜水员—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cm,空降兵cm以上,空*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征兵体检心电图

一、正常心电图窦性心律,心律6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а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аVF正负双相或浅倒,а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排除既往阵法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至+度。

6、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小于等于0、05mV(а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1、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аVF低平,Ⅲ倒置。

12、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征兵体检腹部超声

一、合格标准

1、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4、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5、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

6、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

7、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8、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其它问题

(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二)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应征公民*治考核基本标准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籍、留*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治条件情形的。

对*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五)文身的;(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和国家的路线、方针、*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治性问题的;(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外科

第一条男性身高cm以上,女性身高cm以上,合格。其中:(一)坦克乘员:身高~cm;(二)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cm,女性身高~cm;(三)潜水员:身高~cm;(四)空降兵:身高cm以上;(五)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cm以上),女性身高cm以上;(六)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cm以上,女性身高cm以上;(七)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男性身高cm以上,女性身高cm以上。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五)轻度胸廓畸形(空降兵、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下蹲不全,不合格。但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空降兵外合格。

第八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兵除外);(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五)包茎、包皮过长;(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中、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和水面舰艇人员不合格。

第十六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淋病,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内科

第十八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一)收缩压≥90mmHg,<mmHg;(二)舒张压≥60mmHg,<90mmHg。第十九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心率60~次/分;(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第二十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急性病*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但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但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但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但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眼科

第三十五条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外合格。其中:(一)坦克乘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二)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色弱,色盲,不合格。但能够识别红、绿、*、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但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但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但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但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Ⅲ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但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妇科

第四十四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血红蛋白:男性~g/L,女性~g/L;(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2/L,女性3.8~5.1×2/L;(三)白细胞计数:3.5~9.5×/L;(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六)血小板计数:~×/L。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做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第五十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μ/L,女性7~40μ/L;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μ/L、≤60μ/L,女性40μ/L、≤50μ/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二)血清肌酐:酶法:男性59~μmol/L,女性45~84μmol/L;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μmol/L,女性53~97μmol/L;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μmol/L,女性70~μmol/L;(三)血清尿素:2.9~8.2mmol/L。第五十一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第五十二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二)尿酮体:阴性;(三)尿糖:阴性;(四)胆红素:阴性;(五)尿胆原:0.1~1.0Eμ/dl(弱阳性)。第五十三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第五十四条尿液*品检测阳性,不合格。第五十五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第五十六条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外观:*软;(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第五十七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第五十八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一)正常心电图;(二)大致正常心电图: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次/分,结合临床;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度;5.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置;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s波在正常范围内);14.偶发早搏;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16.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出现上述第4、5、6条的心电图表现,应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第五十九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二条,除潜水员、空降兵外):(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三)胆囊息肉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四)胆囊壁胆固醇结晶;(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七)肝内胆管结石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八)肝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九)单发肾钙化灶长径1cm以下;(十)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十一)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十二)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第六十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二)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cm;(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第六十一条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和专用试卷进行智力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一)数学能力:专用数学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数学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二)言语能力:专用言语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言语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第六十二条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结构性访谈或专用情境判断测验软件进行人格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一)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效度量表与“分离特质(Dit)”、“神经特质(Net)”和“敏感特质(Set)”三个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性访谈“精神障碍家族史”、“精神障碍病史”、“幻觉体验症状”、“妄想、被动体验等症状”、“情感障碍”、“应激障碍”和“情感、行为协调性”七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二)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效度量表与“偏离特质(Dev)”、“冲动特质(Imp)”和“悖逆特质(Ant)”三个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性访谈“偏离性”、“冲动性”和“悖逆性”三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三)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六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80分,且征兵专用情境判断测验分数大于等于8分。

应征公民*治考核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直接从非*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治考核。第三条征兵*治考核工作,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队思想*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第四条征兵*治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二)坚持依法考核,严格标准程序;(三)坚持全面衡量,实行择优征集。第五条征兵*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治情况等。本规定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相一致。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前款所称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六条征兵*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委和人民*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治条件

第七条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因散布有*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二)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三)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四)曾被刑事处罚、行*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五)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籍、留*察看、开除团籍的;(六)与国(境)外*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七)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八)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九)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治条件的。第九条对*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一)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的;(二)因损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打架斗殴、诈骗、偷窃、*博、吸*、传播淫秽物品等不良行为,受过处分或者正在被调查处理的;(三)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活动的;(四)网络成瘾、沉迷游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五)文身的;(六)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七)家庭成员对中国共产*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籍、*籍、公职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八)其他不符合对*治条件的特别要求的。对征集新兵*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治考核组,组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办理本单位、本区域的征兵*治考核工作。第十一条各*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治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策和法规,制定本区域征兵*治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二)安排部署本区域的征兵*治考核工作;(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治考核工作;(四)对下级参加征兵*治考核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五)总结、推广征兵*治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征兵*治考核工作的*策、法规和上级指示,部署实施本区域的征兵*治考核工作;(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征兵*治考核工作;(三)指导和检查监督基层单位的征兵*治考核工作;(四)组织专门人员对*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治考核;(五)组织培训征兵*治考核工作人员;(六)承办部队或者其他兵役机关请求协助*治考核等有关事宜。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本区域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治情况的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治情况;(二)根据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对应征公民进行走访调查。第十五条各级征兵*治考核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注意保护应征公民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征兵*治考核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第十七条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第十八条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兵役登记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预征对象填写《应征公民*治考核表》,并对其进行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治情况,推荐、确定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治考核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进行联合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发现疑点应当进一步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派人或者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由走访调查组成员在走访对象《应征公民*治考核表》“走访调查情况”栏签署意见。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以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考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治考核组综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考核情况和基层单位意见,签署*治考核结论。第二十二条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高中以下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大学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和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毕业证信息为准。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认定。第二十三条应征公民的*籍、团籍认定,以档案中《入*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其所在单位的*、团组织关系为准。第二十四条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第二十五条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治考核工作,由其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治考核组统一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负责*治考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其*治考核。第二十六条对*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的*治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治考核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接兵部队不再附加其他*治考核材料。第二十七条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应征公民,应当由国家驻外机构或者派出单位对其出国(境)期间现实表现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治考核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治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第二十八条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县(市、区)人民*府征兵办公室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治条件的,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并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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