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买保险,最关心的无外乎就是,日后万一出险了,可以顺利拿到一笔理赔金,有一笔钱应急。
而对于健康险来说,能不能顺利理赔,非常重要的就是在投保时,有没有做好健康告知。
那什么是健康告知?
投保的时候,怎样进行健康告知呢?
怎样告知对我们最有利呢?
01
什么是健康告知?
说白了,就是告诉保险公司自己的身体情况以及病史。
如果符合健康告知的内容,就能正常投保。如果不符合,就要提交体检或病例等相关资料,进行核保,保险公司再决定如何承保。
保险公司的核保结果,会有5种情况:
标体承保
加费承保
除外承保
延期
拒保
(标体就是不附加任何条件,按照标准保费正常承保。除外就是,除去某些疾病及其并发症不保。延期就是,先观察一段时间,情况正常再来投保。)
02
如何进行健康告知?
如实告知,是我们作为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保险法第16条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理赔时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是被拒赔,解除合同。
所以,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隐瞒,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内容,会影响承保结果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这样就相当于这份保险白买了。
那我们是不是要把以前所有的病史或异常有告知呢?并不是!
1、询问告知原则
保险法第6条:
我国内地的保险,健康告知是属于询问告知原则,也就是有限告知。问到就告知,没有问到就不用告知。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健康问卷上提到的问题,没问到,即使很重要,我也没有告知的义务。
对于体检问题,不同的保险公司的产品,询问的时间范围是不一样的,有些问的是两年内,有的只问一年内,有的问6个月内。
比如:
所以,问到过去1年内的体检异常,我们就告知近1年的体检异常就行。那如果近一年没有体检呢?那就不用告知。
另外,询问到既往病史的,就看这项询问中罗列出来的疾病,有就要告知,没有就不用。这里就没有时间限制,因为这里问的是“目前或曾经患有”,所以不论是曾经还是现在,都需要告知。
比如:
假如一个人五年前患有重度脂肪肝,这里就要告知。但如果是轻度脂肪肝,那他就不用告知。
2、概括性条款
而对于类似这种“您是否还有上述疾病之外未告知的疾病”的概括性问题,我们是不需要回答的。
“未告知的疾病”,就无限放大了我们的告知责任,我们内地目前使用的是询问告知原则,没有具体提到的疾病,我们无需告知。如果日后因为概括性问题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也是站在消费者这边的。
3、有记录才告知
有记录的检查和就医就需要告知。
没记录的,不确定的,猜测的,江湖郎中诊断的,都不算,无需告知。
03
上面提到的健康告知的原则,那我们如何有技巧的为有体况的客户争取到最佳的核保结果?
身体有体况的时候,我们要利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核保差异,选择核保宽松的公司。
有些客户会有时执着于某一个产品,但是该产品给他除外了呀,那对于本人来说,风险最大的部分除外不保了,那肯定是不如能标体承保的产品好啊。产品没有绝对的好与不好,能适合自己的,能标体承保的产品才是好的。
举几个例子:
一位37岁女性,乳腺结节手术,病理为良性、幽门螺旋杆菌阳性,还有乳腺疾病史。一家标体,一家除外,一家延期半年后才能投保。
一位29岁女性,脑垂体瘤术后、慢性胃窦炎。多家拒保,一家除外,一家标体。
一位31岁男性,胆囊息肉样病变、中度脂肪肝、超重、谷丙转氨酶略增。一家除外胆囊,两家标体。
所以对于客户而言,最好就多家投保,争取一个最好的核保结果。
这是保险经纪人的价值之一。因为一位经验丰富的保险经纪人,经历的客户多了,积累的案例多了,能站在客户的角度选择适合的方案。如果只是保险代理人,就只能选择他代理的那家保险公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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